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是防雷设计的基础,防雷分类的判定依据,最基础的规范莫过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除此之外,近几年发布的通用规范、项目规范也有防雷分类的条文;还有一些针对某类特定建筑的规范也有防雷分类的要求。因为这些要求尺度并不一致,所以在设计时往往顾此失彼。
本文收集了与防雷分类判定相关的规范条文,主要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其次是通用规范和项目规范,最后是建筑类别类规范和专业规范。
设计时可先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判定防雷分类,再按其他规范校验,最后按最严格的规范条文执行。
本次收集规范共计22本,如下图,各规范相关条文摘录于后。

**相关规范条文摘录整理如下:
0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条文内容】:**
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 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 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l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5.1 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分类和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 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以下,且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或当这两部分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均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但其面积之和又大于30%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应采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3 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应采取各自类别的保护措施;当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
0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条文内容】:
7. 1. 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建筑物的雷电防护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20m, 且不高于100m的建筑物;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 次/a , 且小于或等于0.25 次/a的建筑物;
(3)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 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 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 次/a的建筑物。
03《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
【条文内容】:
- 1. 6 可能发生地闪地区的宿舍,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 1.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的大型旅馆,应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其他在可能发生地闪地区的旅馆,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04《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
【条文内容】:
- 4.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其他可能发生地闪地区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注:原条文为强条,现已被《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1废止该条文强制性)
【条文内容】:
11.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 国家级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7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00m以下,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06《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952-2013
【条文内容】:
2.0.2 不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农村民居,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划为一般农村民居防雷建筑物,并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3次/a且小于0.05次/a的农村民居。
2 在年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0m及以上且低于15m的农村民居;在年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低于20m的农村民居。
3 曾遭受过雷击的农村民居及其周边60m范围内的农村民居。
07《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条文内容】:
7.3.11 档案馆建筑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且特级、甲级档案馆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乙级档案馆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0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16
【条文内容】:
10.3.17 特等、甲等剧场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设置防雷保护措施;其他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剧场,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设置防雷保护措施。
09《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条文内容】:
10.4.18 博物馆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和重要性、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造成后果的严重性,进行防雷设计。特大型、大型、大中型博物馆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设计,中型、小型博物馆应根据年预计雷击次数确定防雷等级,并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进行设计。
1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条文内容】:
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1《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
【条文内容】:
9.2.1 交通建筑外部防雷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和重要性、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别按第二类防雷建筑和第三类防雷建筑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进行设计:
1)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国境站;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国际性港口客运站;
2)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的国家、省、直辖市级交通建筑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交通建筑。
2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交通建筑物,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进行设计;
3 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的地区或通过调查确认雷电活动频繁的地区,国家、省、直辖市级较重要的交通建筑物,设计时可适当提高其防雷保护类别。
12《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
【条文内容】:
9.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建筑,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学生宿舍、体育馆、会堂等建筑;
3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食堂、办公楼等建筑。
9.2.3 不属于二类防雷建筑,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建筑,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19层及以上的学生宿舍;
2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学生宿舍、体育馆、会堂等建筑;
3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食堂、办公楼等建筑; 4 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13《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33-2014
【条文内容】:
10.2.1 特大型、大型会展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中型和小型会展建筑应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后确定防雷等级。在雷电活动频繁或强雷区,应加强会展建筑的防雷保护措施。
1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
【条文内容】:
12.2.1 特级、甲级体育建筑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其他等级的体育建筑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进行防雷计算后确定其防雷等级。
15《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
【条文内容】:
7.2.1 除出售爆炸危险品的商店建筑和储藏爆炸危险品的商店仓储库房外,商店建筑应划分为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建筑。
7.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店建筑,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大型商店建筑。
2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等商店建筑。
3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菜市场、商品仓储库房等商店建筑。
7.2.3 不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店建筑,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中型商店建筑。
2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等商店建筑。
3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菜市场、商品仓储库房等商店建筑。
16《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条文说明】:
8.5.6 住宅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大于O.3次/a的住宅建筑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O.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建筑,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各类防雷建筑物均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17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条文内容】:
24.5.2 控制中心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其防护类别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8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
【条文内容】:
9.2.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和生产工艺的中心控制室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
19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2011
【条文内容】:
- 5.3 变电站建筑物的接地,应根据负载性质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有关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接地的规定。
20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
【条文内容】:
6.5.22 储气罐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注:《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已废止该条文强制性】
2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条文内容】:
14.2.9 易燃液体泵房(棚)的防雷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防。
14.2.10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40d/a的地区,可燃液体泵房(棚)的防雷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
22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 50200-2018
【条文内容】:
10.2.1 建筑物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电视网络前端、分前端、核心机房和汇聚机房的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按照第二类防雷房屋建筑进行设计和建设;
*2025年7月整理
转自公众号:凡仁电气笔记